据新华社报道,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孙萍及其团队,于2020年11月在北京进行的调查显示,受访外卖骑手六成以上没有社保。有社保的骑手多为兼职,是原单位交的社保,或系自行缴纳;且外卖骑手大多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
近年来,关于外卖骑手的劳务纠纷问题,我们时常在一次次事故中见到。据国内几家外卖巨头的行业报告显示,我国注册外卖骑手人数已达600万。一个已经发展多年、从业人员如此庞大的行业,却至今存在着巨大的劳动合同真空,从业者社会权益得不到维护,这是不正常、也不健康的行业生态。
报道中有一处细节,记者拿到一份某平台的协议,其中写明“甲乙双方建立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但是很多时候,无论是在雇佣关系上,还是法律意义上,双方之间都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能有其实却无其名,更不能因此成为外卖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人为障碍。
就在前不久,山东高院发布了一份案例统计,自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施行后,“外卖骑手的工伤认定”类似案件共9件,其中前八件案件全部认定用工单位与外卖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只有最后一件没有认定工伤,被法院撤销。
其中,有法院就明确,外卖骑手与用工单位,存在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和实质,应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些平台把骑手推给外包公司,外包公司再以各种“免责式”协议规避义务,这其实就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是一种变相推卸责任。
外卖行业发展至今,既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也经历了一个兼职化到全职化的过程。绝大多数外卖骑手,既不是个体户,也不是自由职业者,而是职业化特征十分明显的劳动者。无论是平台、还是外包公司,都不能无视这一点,试图用僵硬而强势的条款抹杀事实。
基于雇佣关系订立规范的、完善的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应担的义务,不以所谓“影响经济效益”为转移。如果一些企业确实因此产生了经济压力,也应该多用市场调节的手段,而不是在制度设计之初,就“优先”牺牲掉外卖骑手的正当权益。
而从新兴行业的角度讲,唯有建立完善的配套法制,让每一位外卖员都享受到劳动合同带来的应有保障,才算完成了新兴服务业现代化的闭环。否则,让外卖员游离在劳动合同外,一出事故就成为争议话题,那就还等于在蛮荒的原野狂奔,而不是真正的文明轨道。
要知道,并不是所有外卖员陷入劳务陷阱后,都能够得到舆论关注。说到底,外卖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靠形成热点话题、造成舆论压力,而是要靠正儿八经的劳动合同,靠明晰的法律来保障。从这一点来说,相应的法制建设,迫在眉睫。
外卖骑手连接着人间烟火,不该在社会保障上“遗世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