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新记者 程思炜 于海荣
近期针对互联网平台监管收紧的大潮中,除了反垄断加码,另一项值得关注的动向是讨论日趋热烈的数字税。
2020年末,多位政府官员释放出要加速研究数字税的信号。财政部原副部长朱光耀表示,现在是时候对数字税收进行总体研究了,不仅是国际数字税收问题,还有国家内部特别是拥有大型科技公司的国家,国内数字税收研究要提上议事日程。
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近期表示,平台价值来自用户,基于“用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值得深入研究。
甚至不乏意见认为,向互联网企业征收以用户数量为基础的数字服务税,收入可以与征收土地出让金相提并论,有望成为一项中国本土的“创新”税种。
这些表述,无疑与近年来国际层面讨论的数字税存在较大差异。国际层面针对数字税收的研究始于2015年,2018年开始呈现加速态势。其初衷是解决数字化可能会加剧跨国公司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问题,即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减少其全球总体的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数字经济的发展、跨境互联网巨头出现,加剧了这一问题。国际层面数字税的讨论,实质上是跨国公司利润在全球各国间的重新分配,最初主要针对所得税。
但由于美国等方面的强烈反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的这一多边税收框架,迟迟未能达成共识。欧盟提出构想后,一些国家如法国、英国、意大利等纷纷开征数字服务税,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数字企业在其国内获得的收入而非利润,按一定比例征税,并称这是多边税制改革达成共识前的临时补救措施,一旦多边规则达成将取消。与BEPS不同,数字服务税并非所得税的调整,但仍主要针对跨境交易。
中国正被呼吁提上议事日程的数字税,主要针对的并非跨境交易,而是快速增长的中国国内数字经济。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测算,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2万亿美元,居全球第二,占GDP的比重超过30%。
规模如此庞大的数字经济,在给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不良后果:数字经济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造成竞争不公平;一些平台凭借其垄断地位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千人千面”或“大数据杀熟”,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亦愈发凸显。
无论从规模增速还是从行业盈余占其增加值的比重看,以数字经济为主的信息服务业表现都居于各行业前列。而对数据这种当前最新的生产要素,税收如何参与其价值分配,理论研究层面才刚刚开始。
多位学者认为,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缓解财政收支紧平衡状况,以及缩小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的角度,对数字经济征税具有一定必要性。
“现在释放出的信号就是收紧。”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雍君对财新记者表示,过去常常提到数字经济在改造经济增长模式等方面的积极意义,但也有一定代价,比如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造虚假需求、加剧社会分化等。
“互联网该发展发展,该缴税缴税,关键是要搞清楚其税负是否低于平均水平了。”他认为,征收数字税不是简单地设定税率、税基,还涉及利益再平衡,需要充分考虑其对经济社会层面、政府之间财政体系的延伸影响。
目前对开征数字税,主要有两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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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引自新闻付费网站“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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